| 关于做好2007年度安徽省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第三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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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5-10 15:40 文章来源:安徽省商务厅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
各市商务(外经贸)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我省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5〕21号)精神,现将2007年度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的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的申报条件
1、对照皖政办〔2005〕21号文要求,各市应筛选出口基础好、增长潜力大的农产品出口企业。
2、具有一定规模。大宗农产品集中种植300亩以上、水产品养殖面积500亩以上、禽类养殖场年出栏50000头(只)以上、养猪场年出栏3000头以上;其他特种种植、养殖出口产品的规模由项目单位申报,有关方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基地所在区域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或具备相当条件。
4、申报的基地须有经公证的种植、养殖(加工)合同(协议),并含有价格保障条款的。
5、出口(加工)企业与基地要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和经营业绩。
(二)申报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出口基地,由出口(加工)企业或者专业协会提出申请报告和建设方案,内容包括:具备的条件和优势,拟建基地的品种、规模,拟实现的目标(当年和下一年目标,包括出口增长、农民增收、经济效益等),以及相应的配套措施、当地有无相应的促进政策等。编报《安徽省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一式5份),报送市商务主管部门,由市商务局统一上报省商务厅贸管处(5份)。
(三)申报时间和要求
各市主管部门于5月15日前,将初审合格的有关资料上报到省商务厅贸管处。
各地在初审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1、根据出口实绩,出口能力,优先考虑出口龙头企业。
2、在现有基地的基础上,优先选择较为成熟、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出口增长较大的基地。
3、兼顾检验检疫局备案基地,以及与当地重点农业项目、农业经济组织、农业科研的结合。
4、出口示范基地要建立健全农业标准化体系、检测体系,推行农业良好操作规范(GMP),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出口竞争力为目标。
5、出口示范基地要能有效组织好对农产品生产者的农业技术培训和推广,开展对农产品企业质量管理和产品的认证。
6、按照《安徽省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考核(暂行)办法》,建立各项管理制度。
特此通知
附件:安徽省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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