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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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6-24 14:58 文章来源:泗县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方针,认真履行生猪屠宰监管职责,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场和肉品市场流通秩序,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全面遏制注水肉、病害肉上市,坚持一手抓猪肉市场供应,一手抓猪肉质量安全,确保城乡居民吃得上放心肉。
二、工作目标
加强对肉食品流通、屠宰加工行业的指导和管理,通过对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进一步清理整顿和对肉品市场不间断的执法稽查,有效遏制生猪私屠滥宰不法行为,净化肉品市场,保证肉品质量,规范定点屠宰管理,确保县城生猪定点屠宰进点屠宰率100%和乡镇定点屠宰率95%以上。
三、明确责任,确保猪肉食品质量安全
生猪定点屠宰监管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县商务、工商、畜牧、卫生、公安、税务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一)商务部门是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强化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审批管理,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日常监管,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的不法行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执法队伍建设,充实执法队伍,落实经费、设备,确保执法活动正常开展。
(二)工商部门负责对肉品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规经营户,坚持杜绝章、证不全的肉品上市交易,严厉打击经营注水肉、病害肉、劣质肉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肉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建立台账,记录肉品来源和渠道。
(三)卫生部门负责对餐饮业、集体伙食单位和肉品加工企业购进肉品索证、索票、登记台帐等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从严查处购进非定点屠宰肉品的违法行为。
(四)税务部门负责肉食品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税收征管。
(五)畜牧部门负责定点场(点)生猪屠宰的检疫检验,并对进入我县的外地生猪肉品实行抽检。
(六)公安部门负责对扰乱肉品市场秩序、妨碍公务等违法行为的惩处,对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生产销售劣质、病害肉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进行查处。
(七)乡镇、开发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实施。
四、合理规划,提高定点屠宰管理水平
根据我县乡镇人口、规模、日宰量、地理位置等实际情况,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具体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一是设立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日均生猪屠宰量10头及以上的乡镇,按有关规定设立较规范的生猪定点屠宰场。同时积极推动现有定点屠宰场的改造升级,实行技术改造,实现工厂化、机械化屠宰,规模化经营,提高生猪屠宰企业的技术水平和企业素质,提升企业竞争力。二是实行统一配送。有关乡镇原则上由相关定点屠宰场实际统一配送。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场提高配送能力,扩大配送半径,降低配送成本。三是设立集中屠宰点。对交通不便、日均生猪屠宰量5-9头的边远乡镇,原则上可设立集中屠宰点。
要严格定点屠宰屠工的管理。乡镇定点屠宰场、集中屠宰点的屠工,可由乡镇推荐,经商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从业资格证书,严禁无证屠宰。
五、强化管理,规范市场流通秩序
(一)在全县范围内销售的生猪产品必须来自生猪定点屠宰场(点),且经检疫合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非定点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或虽为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出场,但相关检疫检验证明不全、条件未达标的生猪产品。
(二)进入我县的外地生猪肉品要进行报检和抽检,抽检合格后方可分销,同时要建立健全进货销货台帐制度,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税务等部门对销售外地生猪肉品的代理商和零散售销户要依法据实征收各种税费,严厉打击偷税漏税行为。
(四)进入我县销售的县外屠宰企业屠宰的生猪产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严格查处,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吊销营业执照:
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生猪胴体上未盖有检疫、检验合格验讫标志;猪肉产品运输没有采用符合卫生条件的遮盖等方式,运输片鲜肉没有防尘或吊挂设施,运输有温度要求的肉品没有使用相应的低温运输设备的;没有建立肉品进货销货台帐和标明购销肉品渠道、数量、时间的;没有按时缴纳税费的。
六、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一)继续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劣质肉的联合行动。在做好日常监管工作的基础上,县商务、公安、工商、卫生、畜牧等部门都要在“五一”、“十一”、春节等重要节日前分别开展一次联合行动,重点打击和坚决取缔私屠滥宰窝点,特别是对那些屡禁不止、社会危害大的黑窝点要予以彻底摧毁。
(二)加强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肉品品质检验工作是保证上市肉品质量的关键环节。全县各定点屠宰场(点)屠宰上市猪肉必须经过肉品品质检验,检验率要达到100%。
(三)进一步加强对餐饮业、集体伙食单位和肉品加工企业的监管。餐饮业、各大超市和集体伙食单位必须使用定点屠宰场(点)生产的具备“三章两证”的肉品,在购买时要索证索票、货证(票)相符,同时建立严格的肉品购进登记台账制度,明确记录购肉的渠道、数量、时间。
(四)广泛开展法规宣传,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的宣传教育,树立守法经营的社会风尚,增强消费者的鉴别能力。充分发挥消费者的监督作用,设立举报电话,发动群众参与监督。组织新闻媒体对集中整治行动进行宣传报道,对重大典型案例公开曝光,扩大社会影响和宣传效果。
泗县商务局
二00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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