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泗县商务局 泗县发改委 泗县工商局关于实施全县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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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6-26 08:24 文章来源:泗县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为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根据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二00八第8号令)的规定,就我县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商品零售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商贸市场。
二、塑料购物袋是指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商品,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
三、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向消费者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四、商品零售场所对塑料购物袋应当依法明码标价。
五、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
(二)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
(三)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
(四)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六、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
七、商品零售场所应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
八、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
九、县商务局、工商局、发改委将组织联合执法检查。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其情节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十、本通告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7022574 7022356 7022329
特此通告
泗县商务局 泗县发改委 泗县工商局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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