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泗县商务局关于实施全县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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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8-10 17:25 文章来源:泗县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为进一步强化酒类流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保护酒类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安徽省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泗县商务局决定于2009年8月10日起对全县酒类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在我县范围内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经营者下属的分支机构、连锁店、分店门点、摊点,视为一个独立的酒类经营者。
二、酒类界定: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三、提交材料:酒类经营者应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复印件各三份;填写完整、准确、真实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县商务主管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于5个工作日核发备案登记表;审查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四、溯源管理:各酒类批发经营者(含酒类生产企业从事销售的部门)应主动开具《酒类流通随附单》,单随货走;酒类零售经营者应主动索取《随附单》,一货一单。批发、零售经营者要妥善保管《随附单》,建立台帐,严格管理,存档备查。
五、法律责任:对拒不办理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县商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按《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对不按规定填制《随附单》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六、登记时限:2009年8月10日至11月10日。2009年11月10日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的酒类经营者,请主动到县商务局办理备案登记;2009年11月10日后取得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天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到县商务局办理备案登记。
地 点:泗县商务局(泗县国防路137号)
联系电话:7022574
举报电话:7022691.举报信箱:shangwu702@163.com
特此通告。
泗县商务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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